以建築師考試為例,例如某甲於民國96年第1次報考建築師考試,並有1科以上及格,得於97、98、99年內就其餘未及格之科目繼續補考,惟如99年應試結果仍未全部科目及格,因保留期限已屆滿,於100年再次報考時,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並視為新案。另應考人如為舊案補考者,於報名時,須繳驗在保留期限內之最近1次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俾憑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