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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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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地方特考(91年以前為基層特考)
會議次數 349
會議案次 6
案件日期 106/10/16
考試等級 四等考試
類科別 土木工程
提案事由 明道大學產業創新與經營學系畢業,曾於逢甲大學推廣教育修習「 結構學(一)」(2學分)及「鋼筋混凝土(二)」(2學分),得否比照應試專業科目「結構學」、「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准以三等考試之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土木工程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鋼筋混凝土(二)」得比照「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結構學(一)」得比照「結構學」,符合二科原則,准予報考。
備註
更新日期: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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