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法律相關系所畢業,並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且經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及各類考試限制轉調之情事者。
(三)具相關法制工作經驗,及主動積極、認真負責、細心耐煩之工作態度與抗壓性,同時具良好團隊精神、溝通協調及應變能力等特質。
二、基本能力:
應具備公文處理及資訊系統運用等知能,並熟悉電腦文書軟體操作(包含Word、Excel、PowerPoint、ODF等)、文件編排及法規應用等工作能力。
三、工作項目:
辦理本部考選政策、法規、制度綜合規劃,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選法令規章之研擬,本部法規委員會及行政爭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案件處理等相關工作,須支援考試及入闈試務相關工作,必要時須配合假日支援或出差前往其他縣市辦理試務工作。
四、工作地址:
考選部(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五、報名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114年2月26日前進入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核對個人資料及繕打簡要自述,完成應徵資料確認,並於系統內上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成)通知書等資料掃描檔,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逾期恕不予受理。
(二)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3242 黃小姐
六、甄選方式:
(一)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甄試。
(二)本職缺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