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21】
壹、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者,於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後,應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始得應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醫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在學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領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具以上各款資格者,得應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具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本考試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中醫師第二階段考試。
二、應試科目
第一階段考試
(一)國文(作文與翻譯)
(二)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
(三)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
第二階段考試
(一)中醫臨床醫學(一)(包括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醫證治學、中醫診斷學)
(二)中醫臨床醫學(二)(包括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
(三)中醫臨床醫學(三)(包括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學)
(四)中醫臨床醫學(四)(包括針灸科學)
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之應試科目「(國文作文與翻譯)」之試題題型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翻譯占百分之四十,其餘各類科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其餘各應試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貳、營養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學)、食品營養(科學)、保健營養(技術)、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醫學營養、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學、臨床營養、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應試科目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二)營養學。
(三)膳食療養學。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參、臨床心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二)前項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係指修習心理病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三學科(九學分)、心理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科(六學分)及心理治療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科(六學分)等合計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成績及格,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僅採計取得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所修習課程及學分。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畢業者,於原畢業學校或跨校補修不足課程及學分,經原畢業學校出具主修臨床心理學程證明書者,亦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四)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煙毒勒戒所、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心理治療所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但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得以其執行臨床心理教學或臨床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始進入第一項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應試科目
(一)臨床心理學基礎。
(二)臨床心理學總論(一)(包括偏差行為的定義與描述、偏差行為的成因)。
(三)臨床心理學總論(二)(包括心理衡鑑、心理治療)。
(四)臨床心理學特論(一)(包括自殺之心理衡鑑與防治、暴力行為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物質濫用與依賴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性格與適應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五)臨床心理學特論(二)(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兒童與青少年發展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六)臨床心理學特論(三)(包括飲食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壓力身心反應與健康行為)。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肆、諮商心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前項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須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課程包括七領域各課程(請參考心理師考試規則),每一領域至少修習一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一學分以上,並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始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畢業者,於原畢業學校或跨校補修不足課程及學分,經原畢業學校出具主修諮商心理學程證明書者,亦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四)第一項所稱實習,係指在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大專院校諮商(輔導)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構實習;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至少五十小時,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但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得以其執行諮商心理教學或諮商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始進入第一項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二、應試科目
(一)諮商的心理學基礎。
(二)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三)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四)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
(五)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
(六)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伍、護理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護理、助產類科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
(一)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二)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三)內外科護理學
(四)產兒科護理學
(五)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本考試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社會工作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五領域十五學科(請參考社工師考試規則),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
二、應試科目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
2.社會工作。
3.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4.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5.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6.社會工作管理。
7.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