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7/10】
一、本考試依據「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二、等級:分警監警察官及警正警察官2等級。
三、考績成績併入總成績計算: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四、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五、本考試及格者,取得警察人員升官等任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