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3】
一、警察係屬國家公務人員之一種,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須經國家考試及格,方得任用。本部為因應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掌理警察行政之特殊業務需要,每年舉辦一般警察特考,俾符任用需求。自100年起實施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雙軌制度,106年8月4日修正之應考資格規定,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之應考人始可報名一般警察人員特考。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教育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訓練。
三、工作內容:
(一)行政警察人員
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二)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三)水上警察人員
因應海巡勤務需要,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