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3】
一、本考試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1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分發國家安全局各單位任職。並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負責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密碼管制及研發等工作。
三、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5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或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或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四、本考試應考人服志願役者,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五、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
六、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如下: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七、本考試錄取人員從事國家安全局各類情資之蒐研工作,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八、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爰本項考試錄取人員拒絕接受安全查核或安全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