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26】
一、本考試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類科組應考資格,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但監獄官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55歲以下;年滿18歲以上,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類科組應考資格,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但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45歲以下;年滿18歲以上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
三、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五等考試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四、本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及鑑識人員等類科,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五、本考試實施體能測驗者,其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