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9】
一、本考試係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101年4月配合司法院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業務 需要,於三等考試新增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類科,並修正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 規定,由「法院書記官類科」放寬至「司法行政各類科」,另刪除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之身 高、體格指標限制及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之體格檢查規定。102年3月配合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之用人需 求,於三等考試新增家事調查官類科,並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於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增訂第二試體能 測驗,同時刪除該類科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規定,及提高三等及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電腦打字合格標準為每分鐘60字,另修正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並將其中一科列為選試科目,以符司法院、法務部有關少年觀護、成年觀護之實際業務需要。配合用人機關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別、類科之考試。
二、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行政執行官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如下: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餘各類科僅採筆試。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