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7】
壹、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一、為配合醫學教育、臨床醫學訓練之改革及減輕醫學系學生負擔,醫師考試制度作一重大變革,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於94年12月22日經考試院訂定發布。自96年開始改採分試考試,第一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二試,6年內第二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試。
二、為落實國外學歷報考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新制,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要點」,同年6月15日修正發布「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6規定。考試院並於100年6月8日再度配合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有關應考資格第1款但書規定,即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者,於本考試第一試及格後,須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後,始得應本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另為持續改進醫師考試制度,衛生福利部100年9月23日修正發布「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將臨床技能測驗及格,訂為醫師分試考試第二試之應考資格,同年12月15日經考試院第11屆第167次會議決議通過,同年月26日發布修正條文,OSCE納入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應考資格自10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本規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修正分試考試為分階段考試,自102年1月1日起舉行之考試開始施行。
貳、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
一、歷年來中醫師執業資格考試為中醫師檢覈筆試及中醫師特考,為配合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自9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取消檢覈制度,將檢覈精神融入考試,爰此,原得應中醫師檢覈筆試之應考人,須另訂考試規則以便其應考。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款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為教育部採認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又得應中醫師檢覈筆試之資格為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中醫系或醫學系修習中醫必要學科者,故另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以為轉型之準據。
二、本項考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其餘專業科目共計6科,全部採行測驗式試題。本項考試之及格標準為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60分及格。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三、99年11月23日本考試規則修正第5條第1項第1款條文,應考資格第1款增列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者,及但書規定,即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並於100年第一次專技高考中醫師考試開始適用。本部參採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制度,積極推動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採行分試制度,考試院於100年6月8日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101年7月正式實施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同時訂定3年緩衝期。
參、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
一、政府為管理醫院、學校、工廠、機關、旅館、團體等膳食之設計、指導、監督及推廣國民營養工作之需要,於73年5月9日公布營養師法,77年2月2日施行,本部配合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中增訂營養師類科,以為辦理營養師執業資格之依據。
二、100年12月6日本考試規則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及附表,其修正重點為提昇營養師考試制度,齊一營養科系養成教育專業品質,增訂已准以第1款報考案例,將該部分系科列為第1款本系科,至第2款以相當系科修習7科20學分應考之規定,訂定6年落日過渡條款規定,對於以該款應考之應考人或已入學之相當系科在學學生,以及大專院校相當系科,其名稱及修習課程得以因應調整等權益考量,限於106年12月31日以前得以應考;另為提昇營養師人力養成專業素質,增列第四階段之實習及其內涵,自10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實習應達7學分504小時以上。
三、本項考試之及格標準為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肆、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
一、為維護國民生命之健康,建立心理師證照制度,心理師法於90年11月21日制定公布,爰此考試院於91年8月13日訂定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以為辦理心理師執業資格之依據。本項考試包括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2類科。
二、100年12月19日本考試規則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20條條文,其修正重點為增訂自105年1月1日起,所稱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或諮商)心理規定領域相關課程,限於「在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者」始得採認;因應心理師法施行細則增訂心理師實習內涵規定,增訂相關條文;為主修諮商心理領域課程之學程證明更彈性多元,審查標準具體明確,調整應修習領域與課程,並訂定開始適用之日出條款;酌修臨床心理師應試科目內容及調整諮商心理師應試科目與各領域應修習核心課程之一致性,訂定開始適用之日出條款。
三、本項考試之及格標準為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伍、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
一、醫事人員之執業資格原經由考試、檢覈兩種管道取得,90年起取消檢覈,將其精神融入考試之中,並參照檢覈之相關規定及專技人員考試法訂定醫事人員考試規則。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係依據89年12月30日考試院訂定發布及98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辦理。本項考試計有13類科,其中高等考試部分為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9類科,普通考試部分為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等4類科。
二、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3類科自96年7月起,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醫事檢驗師亦分別自99年7月、100年7月、102年7月起改採電腦化測驗方式辦理。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規定,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考試,繼續辦理至99年止,100年起停辦;護士考試繼續辦理至101年止,102年起停辦。
三、本項考試之及格標準為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陸、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一、社會工作師法於民國86年4月2日制定公布,明定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本部爰將社會工作師納入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之範疇,併同其他專技人員高考類科自86年起開始辦理考試。嗣考試院89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是為現行辦理社會工作師考試之依據。本考試另對於具有相當之學歷、資歷條件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由本部設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
二、自102年1月1日起,本項考試之應考資格修正為: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程,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15學科45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其中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則須依本部訂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採計,應至少實習2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至於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之條件,亦配合上開應考資格酌為修正。
三、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四、配合內政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需增加社工人力,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於101年起每年增辦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