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7/17】
壹、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現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於民國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施行。
其相關要點如下:
一、等別區分:分簡任及薦任二官等考試。
二、考績計算:為激勵現職公務人員工作士氣,本法規定,凡現職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 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錄取標準: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另採口試(集體口試)行之。
五、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貳、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現行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於民國9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施行。
一、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關務監、技術監)及薦任升官等考試(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二等級,為使海關改制後資深績優關務人員得經升官等考試取得高一官等之任用資格,本部於民國83年首次舉行本項考試,85年、87年、89年、91年、93年各舉辦一次,嗣於94年、96年、98年、100年、102年併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辦理,本次為第12次舉辦。
二、考績計算:為激勵現職公務人員工作士氣,本規則規定,凡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錄取標準:本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另採口試(集體口試)行之。
参、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首見於民國36年12月23日國民政府公布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該條例於46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明定採資位職務分立制,並規定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以下資位須經考試及格,副長級以上人員須經升資甄審合格,有關考試規則及升資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考試院乃於52年12月27日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該規則第2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分為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三等級。該考試規則施行期間,為因應業務需要,曾多次修正部分條文或考試科目表,又鑒於「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相繼於民國85年元月及88年12月重大修正公布施行,本考試規則若干規定,亦應配合修正,尤其各業人員考試類科為配合業務發展需要,必須通盤檢討修訂,而於民國89年9月11日修正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96年1月31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附表,簡併各業別各資位之應試科別為業務類與技術類2類別,並明定自97年1月1日施行。嗣為符合用人機構用人需求,爰於99年2月4日修正本考試規則第7條條文,明定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104年交通事業公路、港務人員配合各該業別用人需求,分設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及士級晉佐級3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