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9/14】
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0361號令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嗣為期法規規範因時制宜並符應實務需求,102年8月27日將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3款應考資格由法院書記官類科放寬至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及自103年起將本考試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以減輕應考人負擔;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使兼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2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可分別取得繼續參加各該考試第二試資格。另自103年起,原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其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均不變,以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同時將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之「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綜合法學(二)之「民法」、「民事訴訟法」等子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以提升試題多元性及評鑑效能。
貳、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原列考之「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100分,及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占100分,並配合調整第二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且於考試及格證書加註選試科目別。
參、依本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應考人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以前依本考試規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6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均得直接應第二試全部科目。
肆、本考試相關規定請詳閱應考須知及考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