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7/20】
壹、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民國65年1月17日總統令制定公布「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該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升等,須經升等考試及格。考試院嗣於73年6月13日訂定發布「警察人員升等考試規則」,惟警政主管機關基於「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用人之特殊考量,迄未曾請辦該項考試。
至民國88年內政部警政署為配合業務需要提報考試計畫於89年度內辦理二次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第一次於88年11月12日至13日、第二次於89年5月27日至28日均依87年10月27日修正發布之「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辦理。惟第二次考試依89年5月3日修正發布之「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決定錄取標準事宜。其後於91年5月、93年10月各辦理一次。
為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95年8月01日修正發布之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其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嗣又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部分條文,並於97年5月20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98年11月25日復修正第3條附表相關應試科目。95年、97年、99、101、103年辦理本項考試時,均係依上開規定辦理。
105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依用人機關需要,設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消防人員、海岸巡防人員3類科。
貳、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首見於民國36年12月23日國民政府公布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該條例於46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明定採資位職務分立制,並規定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以下資位須經考試及格,副長級以上人員須經升資甄審合格,有關考試規則及升資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考試院乃於52年12月27日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該規則第2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分為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三等級。該考試規則施行期間,為因應業務需要,曾多次修正部分條文或考試科目表,又鑒於「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相繼於民國85年元月及88年12月重大修正公布施行,本考試規則若干規定,亦應配合修正,尤其各業人員考試類科為配合業務發展需要,必須通盤檢討修訂,而於民國89年9月11日修正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96年1月31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附表,簡併各業別各資位之應試科別為業務類與技術類2類別,並明定自97年1月1日施行。嗣為符合用人機構用人需求,爰於99年2月4日修正本考試規則第7條條文,明定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105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配合用人機構需求,分設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及士級晉佐級3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