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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本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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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13】  回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考試資訊

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辦理,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律師考試,將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按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102年8月27日考試院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自103年起,本考試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以減輕應考人負擔;應考人兼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2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可分別取得繼續參加各該考試第二試資格。另自103年起,本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之「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綜合法學(二)之「民法」、「民事訴訟法」等子科目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以提升試題多元性。
貳、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原列考之「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100分,及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占100分,並配合修正第二試及格方式改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參、依本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應考人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以前依本考試規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6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均得直接應第二試全部科目。
肆、本考試相關規定請詳閱應考須知及考試規則。


更新日期:1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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