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9/4】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0361號令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102年8月27日考試院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自103年起本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使兼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2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可分別取得繼續參加各該考試第二試資格。又為配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及強化第三試口試篩選功能,考試院於107年2月13日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刪除「重度肢障」為體格檢查不合格規定及將現行第二試錄取人數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二十。
貳、本考試錄取人員工作內容:
一、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二、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 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