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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本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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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26】  回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考試資訊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0361號令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102年8月27日考試院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自103年起本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為配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及強化第三試口試篩選功能,考試院於107年2月13日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刪除「重度肢障」為體格檢查不合格規定及將現行第二試錄取人數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二十。
貳、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改革之決議,審慎逐步朝多合一之共通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由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三院聯合召集的「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亦就未來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改革方向,獲致相當共識。考試院於108年4月12日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自發布日起,本考試第二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採同一試題。即本考試及律師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相同應試科目部分,均採分別報名、同時考試、相同試題、單一應試、分別錄取或及格之方式進行。另本考試第二試應試專業科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並將配分200分,考試時間3小時,調整為配分100分,考試時間2小時;「國文(作文、公文、測驗)」科目刪除列考「公文」、「測驗」部分。
參、本考試錄取人員工作內容:
一、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二、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辦理,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律師考試,將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按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102年8月27日考試院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自103年起,本考試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以減輕應考人負擔;應考人兼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2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可分別取得繼續參加各該考試第二試資格。108年4月12日考試院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自108年起,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應試科目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
貳、自107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12條第2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
參、依本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應考人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以前依本考試規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6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均得直接應第二試全部科目。


更新日期:1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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