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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考試應考人報名時聲明放棄已及格科目保留效力之權益維護-本考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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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  回會計師考試應考人報名時聲明放棄已及格科目保留效力之權益維護-考試資訊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選專一字第1083301092號
主旨:為維護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應考人之權益,凡於報名時曾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聲明放棄保留效力者,一律予以作廢。應考人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保有原及格科目之效力或重新應考該科目。

公告事項: 

一、依108年7月1日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二、為維護旨揭108年會計師考試應考人之權益,凡於報名時曾依修正前之規定,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聲明放棄保留效力者,其聲明書一律作廢。應考人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保有原及格科目之效力而不予應考該科目,或重新應考該科目。
三、另依前揭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本(108)年會計師考試舉行時,應考人若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重新應考,該科目成績一律以本次考試之成績為準。
四、應考人對於新修正會計師考試規則之應試科目成績保留或其他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不明瞭之處,請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洽詢(電話:02-22369188轉3926、3927)。


更新日期:1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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