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18】
壹、本考試係依考試院98年9月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0361號令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102年8月27日考試院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自103年起本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為配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及強化第三試口試篩選功能,考試院於107年2月13日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刪除「重度肢障」為體格檢查不合格規定及將現行第二試錄取人數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十提高為百分之二十。
貳、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改革之決議,審慎逐步朝多合一之共通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由司法院、行政院及鈞院三院聯合召集的「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亦就未來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改革方向,獲致相當共識。考試院於108年4月12日修正發布本考試規則,自發布日起,本考試第二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採同一試題。即本考試及律師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相同應試科目部分,均採分別報名、同時考試、相同試題、單一應試、分別錄取或及格之方式進行。另本考試第二試應試專業科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並將配分200分,考試時間3小時,調整為配分100分,考試時間2小時;「國文(作文、公文、測驗)」科目刪除列考「公文」、「測驗」部分。
參、本考試錄取人員工作內容:
一、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二、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