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131501112號
主旨:舉辦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1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關務人員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二)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三)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轉任機關、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四)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時,於典
試委員會議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五)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各職缺工作內容、地點及環境另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
期日計畫表/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之「各等別、類科職缺
一覽表」,請應考人審酌個人狀況,決定報考等別及類科。
二、考試日期:
(一)關務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4年4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2、四等考試:114年4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3、五等考試:114年4月19日(星期六)。
(二)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4年4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2、四等考試:114年4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3、五等考試:114年4月19日(星期六)。
(三)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114年4月19日(星期六)至20日(星期日)。
三、考試地點:
(一)關務人員考試:設臺北、臺中及高雄等3考區。
(二)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設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等6考區。
(三)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設臺北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起至114年1月2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114年1月3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
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方式:
1、本3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register.moex.gov.tw或
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
2、本3項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報名相關表件」(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
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完成報名程
序。
五、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體格檢查:
(一)本3項考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
則」、「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及「公務人員考
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以軍階
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
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
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
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
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六、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
訓練。其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七、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所提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
分配作業時為準。
八、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九、報名費優待:
(一)關務人員考試應考人,具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
者,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二)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應考人優待免繳報名費,並以一筆為限。
十、本3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3項
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