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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三等消防警察特考洩題案考選部將儘快重新舉行考試
109/05/15
有關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洩題案之後續處理,經考試院於109年5月14日第285次會議決議,撤銷該次考試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者之考試錄取、及格資格,及全程到考未獲錄取者之不錄取處分,並就涉及洩題之科目擇期重新舉行考試,併同未涉及洩題之「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科目及2科普通科目原始成績併計總成績,並以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之遺缺為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本案重新舉行考試之前,須先由考試院撤銷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者之考試錄取、及格資格,及撤銷全程到考者之未錄取處分,並由用人機關據以撤銷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者之派令報經銓敘部審定,釋出職缺後,本部始得辦理重新舉行考試事宜。本部將俟前述作業完成後,儘速報請考試院核定舉辦考試,依現行實務作業,考試預定於重新舉行考試公告日後約3個月舉行。
本部於108年10月14日接獲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始得知107年三等消防警察特考沈姓典試委員洩漏考題資訊情事,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及應考人權益,本部隨即於同年10月24日邀請法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函請相關機關提供行政協助,亦請部分相關之人員到部陳述意見,以釐清案情,專案小組計召開7次會議就本案案情、有關法規及後續處理方向詳為討論、斟酌。本案調查結果及後續處理方案於109年3月10日函報考試院審議,經考試院召開3次全院審查會討論,於109年5月14日考試院第12屆第285次會議審議做成前述決定。
 本部除將儘快重新舉行考試外,業已加強典試及試務相關人員保密措施宣導,於各項典試工作會議及有關文件強調國家考試嚴守秘密義務之重要性、必要性,並臚列刑法有關刑責處罰規定,提醒委員;另針對入闈決定試題人員於出闈前,再次提醒其守密義務及違反者將依事證追究其責任等。後續本部將積極檢討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相關法規,就類此違法舞弊案件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及完整性,並研議依相關人員涉案程度追究其責任,完備類似案件之處理機制;邀請相關機關、學校,研商對於擔任國家考試各項典試工作,違反典試法第31條,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或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相關規定,經起訴並判刑確定者,視其身分,分別依教師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規定,予以嚴正之行政懲處,如解聘、停聘或不得任用等。此外,亦將研議對本案沈姓典試委員求償,由其負擔重新舉行考試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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