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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監試法修正案 審慎研討監試制度
109/10/29
考試院於今(29)日召開第13屆第8次會議討論考選部提報之「監試制度檢討及修正方案」,與會委員表示對於監試制度修正方案,尚有審慎研析之必要,院長黃榮村亦強調,需再跟相關機關溝通協調,請考選部妥予處理後,再行報考試院審議。院會決議循程序先行撤回109年2月14日報請立法院審議之監試法修正案。
考選部表示,現行各項國家考試設有監試制度,監試法明定監試人員由監察委員擔任,以及考試進行程序等監試事項,一直以來,考試之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實施並無窒礙之處;惟94年2月1日至97年7月31日計3年半期間,曾因無監察委員執行監試事項,國家考試仍順利舉行,致引發多年來各界對於監試法及監試制度存廢問題之討論,立法院歷來亦有廢止監試法之相關提案。基此,考選部將近來社會各界對監試法存廢之多元意見彙集後,乃提出對於監試制度可能之興革方案,在聽取第十三屆新任考試委員之意見後,據以作為未來研議之方向。
國家考試之舉辦,早已獲得國人普遍信賴,建立相當之社會公信力,有關監試制度檢討及修正方案,考選部將於近期內依行政程序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再送考試院審議,在考試公信力之基石上,配合國家發展及社會需求,全力健全並落實執行公務人員、專技人員考試制度,以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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