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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針對「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涉及考選端議題之說明
111/01/07
為落實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改革法學教育與司法人員考試,提升審判、偵查、辯護及公務機關法制品質,齊一法律專業人員素質,故以立專法方式整合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制職系公務人員4種職類人員之選任程序,使法律專業人員來源一元化,並以前端整合的考試與實務學習程序,奠基法律人才專業能力,再藉由後端職域分流甄選(試)及養成教育或訓練程序,落實適才適所之理想,希能深化民主法治、增進司法效能,並提升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之專業職能,保障人民權益,符應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考選部表示,本條例草案日前已經考試院通過,並與行政院、司法院會銜中,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函送立法院審議。針對外界就「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所關心涉及考選議題部分,提供6則簡要QA說明,讓外界明確了解:

Q1:法制職系公務人員適用本條例的範圍為何?

A1:包括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制類科進用的法制人員。

 

Q2:目前司法官、律師及法制人員應考資格均不相同,資格考試應考資格如何訂定?

A2:為提升考試效能及銜接法學教育,資格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除須為法律相關系所外,對於非法律相關系所畢業者,規劃將以至少修習指定科目7科合計20學分為思考方向,雖較原司法官考試或法制人員考試嚴格,但更符合法律專業養成要求。有關法制人員資格加嚴部分,經統計近5年高考三級與地特三等法制類科報考者學歷,法律相關系所畢業者約占總人數82.4%。立法完成後,非法律相關系所畢業者仍可透過修習指定法律科目取得應考資格。

 

Q3:資格考試方式與現行司法官律師考試有無不同?

A3:資格考試第一試採測驗題型,第二試採申論題型,考試方式與現行司法官、律師考試相同。第二試原則不再列考國文及選試科目,主要是考量語文能力在教育階段已充分磨練,且選試科目宜在職域分流後深化精進,也減輕應考人負擔。

 

Q4:資格考試錄取率多少?訂定依據為何?是否廢除律師400分門檻?

A4:資格考試錄取率將以過去實際報考及錄取人數相關統計資料為基礎,參酌社會期待、政府需求及實務學習容訓能量,會同產官學界共同訂定,初步規劃採比例及格制,而非門檻制。

 

Q5:資格考試一、二試的免試人員包括那些人?

A5:免試人員範圍與現制相同,意即符合現行律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7條規定者為限:(1)符合任教科目及年限之學者或曾任軍法官6年者,得申請減免第一試,核定通過者得直接應第二試;(2)實任法官檢察官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者,得申請兩試全免,核定通過者得由考試院發給資格考試及格證書。

 

Q6:考試整合後是否變相剝奪考試機會?

A6:考試整合後,取得法律專業人員資格者,除得擔任律師外,亦得分別報名法官、檢察官、法制人員甄選(試),反而是減輕應考人準備資格考試之負擔及有多元之選擇。 
 
考選部最後表示,本案涉及權責機關尚包括司法院及法務部,亦請隨時關注各權責機關所發布之相關訊息,我們也將陸續蒐集相關資訊適時回應,冀望本條例相關規範能更臻周全。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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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擬答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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