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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修正放寬診斷證明書效期,並保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委員比例
111/01/17
考選部為降低身心障礙者之不便及經濟負擔,修正放寬了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應考人於提供符合規定之診斷證明書並經審核通過後,於原繳交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內得免再重複繳驗;另為適時彈性調整診斷證明書格式,以配合案件審議所需,刪除附表之診斷證明書格式。未來診斷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訂定後,仍將於各考試報名網頁提供下載連結,供應考人申請使用。
考選部進一步表示,本次增列遴聘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委員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俾更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考試院於本(111)年1月6日召開第13屆第69次院會通過考選部研提之上述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今(17)日修正發布施行。
考選部部長許舒翔表示,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於106年12月22日訂定發布,迄今已逾4年,其間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精神,考選部持續針對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相關權益維護措施執行情形進行定期檢視,並為廣納各界意見,前於109年12月23日邀請各類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座談蒐集意見,110年9月10日再度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測驗機構就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及相關佐證資料規範之合宜性進行討論後,研提條文修正案。
未來考選部將持續秉持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適時聽取外界意見,精進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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