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具有第4條第1款至第3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職務3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同條第3項規定,符合第1項第4款資格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前,申請本考試全部科目免試,逾期不受理。
二、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3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同條第3項規定,符合第1項第4款資格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前,申請本考試全部科目免試,逾期不受理。
三、查前揭申請期間之末日(111年12月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申請期限延至112年1月3日止。於111年12月31日前符合建築師、技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資格,欲申請建築師、技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者,至遲應於112年1月3日以前提出申請、完成繳費並寄出申請表件(以郵戳為憑),始完成申請程序。
四、網路登錄並下載申請書表及多元繳費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線上申請」,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點選「專技減免科目申請」,請先行詳細閱讀免試申請須知後,再登錄下載相關表件,並依操作指示進行申請程序及選擇繳費方式。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表件一律採用通訊方式,應將各項證件及書表固封,以掛號郵寄: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收。
五、如有疑義,請洽詢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電話:02- 22369188轉分機3140至3144、3745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