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1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1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第 七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海洋委員會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 十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海洋委員會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