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法規動態
:::

法規動態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Print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1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107/04/23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1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第 七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海洋委員會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 十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海洋委員會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點閱數1334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但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並請確保資料之完整(包括本項宣示在內),均不得任意增刪
考選部 地址: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所在位置 ),總機:(02)2236-9188(聯絡方式
2018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R.O.C.(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024*768或以上,並使用支援TLS 1.2(含)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瀏覽人次:(自113年起) 001236941   WEB2 :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