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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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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選總一字第1071700627號令修正發布考選部國家考場外借使用管理要點全文7條
107/05/15

考選部國家考場外借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2年2月14日考選部選總字第0921700145號函頒訂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考選部選總字第094170060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考選部選總字第095170045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考選部選總一字第1071700627號令修正

 

一、為提升本部國家考場(以下簡稱考場)使用效率,並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場得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或個人為辦理考試(測驗)、教育訓練、公共或公益等活動。
三、申請借用考場應以書面為之。申請書如表一。
借用人如未依原借用目的使用或有其他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者,本部有權停止借用單位使用場地。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四、考場外借範圍如下:
(一)一般試場(一至七樓)。
(二)試務中心(四樓及八樓)。
(三)禮堂(八樓)。
(四)電腦試場(八樓)。
(五)監場人員準備室(四樓)。
(六)試務指揮中心(一樓及八樓)。
(七)保健室(一樓)。
(八)哺集乳室(一樓)。
五、考場外借使用以日為計算單位,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全日之起訖時間為七時至十九時,半日之起訖時間為:
(一)七時至十三時。
(二)十三時至十九時。
(三)十六時至二十二時。
六、考場外借使用完畢,借用單位應於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本部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向借用單位請求。
七、考場外借使用之收費標準如表二。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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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格式
表一考選部國家考場外借使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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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考選部國家考場外借使用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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