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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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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81號令修正發布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及第四條附表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上校轉任考試各類科部分)
107/07/02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81號令修正發布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及第四條附表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上校轉任考試各類科部分)

 

第 八 條 本考試按轉任機關提報之職缺等級,擇優錄取。但應考人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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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附表一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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