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7175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7175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三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表頭欄、四等考試資訊處理科別部分)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第 七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達錄取標準,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第 八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