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選秘一字第108000551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審查費為每款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