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9461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4條、第5條條文
第 四 條 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但各該考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五 條 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四、五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各該考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