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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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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3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7條、第11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三(刪除公職獸醫師類科及修正附註部分)、第5條附表七、附表八
112/12/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31號令

 

第 七 條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總成績,一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績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各等別考試筆試成績,一等考試以應試科目英文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應試科目成績各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五,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一等、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一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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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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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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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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