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75231號令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752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條文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 四 條 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不得充任領隊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七 條 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任選其一)。
經外語領隊人員或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報考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者,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
第一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八 條 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十一 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 十三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