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樣會違規」一覽表
本表為常見應考人違規情形,完整之試場規範請見試場規則。
壹、扣考並不予計分(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應考人繼續應試,其已應試科目不予計算成績)
編號 |
發生情形 |
處理依據 |
1 |
使用行動電話,意圖傳送或接收筆試或口試等考試資訊。 |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5款規定「考試時,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處理。 |
2 |
把小抄藏在身上,或在附發之參考法條中夾帶標註法條條次或其他文字之紙張;在桌子上、椅子、墊板、原子筆、橡皮擦、修正帶、尺、手上、腿上或考試通知書上等刻寫文字、圖形或符號等。 |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6款規定「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號」處理。 |
3 |
將考試作答結果攜帶離場。 |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7款規定「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處理。 |
4 |
使用電腦應試時,故意破壞電腦設備。 |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8款規定「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處理。 |
5 |
實地測驗應考人繳交考前預先製成的作品。 |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9款「調換應試試卷、材料或實地測驗作品」處理。 |
6 |
監場人員查核身分時拒絕脫下口罩。 |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4款規定「拒絕依監場人員指示接受身分查核,經勸導仍不聽從」處理。 |
7 |
罹患傳染病不得應試,卻隱匿至試場應考。 |
依試場規則第3條之1、第12條之1處理。 |
8 |
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應居家隔離不得外出,仍進入試場應試。 |
依試場規則第15條第12款規定「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不得應試,仍進入試場應試」處理。 |
貳、不予計分(已應試科目不予計算成績)
編號 |
發生情形 |
處理依據 |
1 |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且未在該次考試最後一節結束前補繳正本查驗者。 |
依試場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不予計分。 |
參、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編號 |
發生情形 |
處理依據 |
1 |
考試開始45分鐘內或規定不得離場時間內,未經監場人員同意,強行離開試場。 |
依試場規則第16條第1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擅自離開試場」處理。 |
2 |
故意在試卷或試卡上的條碼劃記。 |
依試場規則第16條第2款規定「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彌封或條碼」處理。 |
3 |
不小心打翻飲料,導致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毀損或污損。 |
依試場規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處理。 |
4 |
試題註明不可以使用電子計算器時,使用電子計算器(不論是否為合格型號)。 |
依試場規則第16條第6款規定「考試時擅自使用電子計算器」處理。 |
5 |
考試結束時誤將試卷或試卡攜出試場。 |
依試場規則第16條第7款規定「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處理。 |
肆、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
編號 |
發生情形 |
處理依據 |
1 |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試卡或應試材料作答。 |
依試場規則第17條第1款規定「誤用他人試卷或應試材料作答」處理。 |
2 |
不小心打翻飲料,導致自己的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毀損或污損;或因寫錯題號而裁割試卷。 |
依試場規則第17條第2款規定「因過失毀損或污損自己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處理。 |
3 |
考試開始鈴響前,在考試通知書、試卷、試卡、「建築設計」繪圖試卷、電腦化測驗之計算紙上書寫文字或用鉛筆劃格線。 |
依試場規則第17條第3款規定「於考試開始前作答」處理。 |
4 |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還繼續劃記試卡或書寫試卷。 |
依試場規則第17條第3款規定「考試結束後繼續作答」處理。 |
5 |
考試前沒有把書籍、筆記、資料等文件收好,以致考試時,被發現有這些物品在抽屜或座位四周。 |
依試場規則第17條第5款規定「考試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書籍、文件、資料、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等」處理。 |
6 |
考試時,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小米手環、apple watch等智慧手錶、錄影筆、無線耳機,或放在抽屜或座位四周。 |
依試場規則第17條第5款規定「考試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書籍、文件、資料、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等」處理。 |
7 |
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使用只有加減乘除、沒有記憶功能的陽春型計算器,但不是考選部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
依試場規則第17條第6款規定「使用不符合第9條第2項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應試」處理。 |
8 |
在試卷或試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文字。 |
依試場規則第10條及第17條第7款規定「於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處理。 |
9 |
應試國文時,在作文內容中書寫姓名。 |
依試場規則第10條及第17條第7款規定「於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處理。 |
10 |
將座位標籤黏貼於試卷上。 |
依試場規則第10條及第17條第7款規定「於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處理。 |
伍、扣除該科目成績3分(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
編號 |
發生情形 |
處理依據 |
1 |
攜帶電子式、計算式或具有轉換因子、公式或函數之多功能之繪圖工具(如多功能滾輪平行尺)等非應試必需用品,經制止仍不聽從。 |
依試場規則第18條第2款規定「攜帶第17條第5款所列物品以外之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處理。 |
2 |
考試時出聲朗誦、發出聲響、吸菸、嚼食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經制止仍不聽從。 |
依試場規則第12條及第18條第3款規定「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處理。 |
陸、不得進場應試
編號 |
發生情形 |
處理依據 |
1 |
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以後始抵達試場。 |
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至遲應於每節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入場應試,逾時不得入場」處理。 |
2 |
非屬考試公告另有規定之情形,口試、體能測驗之應考人未於指定時間及梯次到場。 |
依試場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未於指定時間與梯次到場者,不得應試」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