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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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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議次數/
會議日期
考試等級/
類科別
提案事由/
決議
1095 413-2
113/10/16
薦任
交通行政、交通技術、職業安全衛生
事由:
以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工作經歷,是否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行政、交通技術、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之資格?提請審議。

決議:
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工作經歷,視為曾任交通行政職系,准予報考交通行政職系交通行政類科。另其工作經歷內涵除與職系說明書之交通技術職系、職業安全衛生職系內涵皆有所落差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業務類與技術類不得相互調任,爰不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技術職系、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之資格。
1094 413-1
113/10/16
三等考試
衛生技術
事由:
中山醫學大學健康管理學院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畢業,國立成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班肄業,得否以曾修習之「公共衛生的歷史理念與實踐」(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公共衛生學」;或「公共衛生的歷史理念與實踐」(2學分)、「醫療產業政策分析」(3學分)、「衛生行政」(2學分)、「醫事與衛生法規」(2學分),合併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併同「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准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衛生技術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申請人修習之「公共衛生的歷史理念與實踐」、「醫療產業政策分析」、「衛生行政」、「醫事與衛生法規」得合併比照應試科目「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併同「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准以二科原則報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衛生技術類科考試。
1093 411-2
113/06/19
三等考試
司法官
事由:
繳交法國巴黎政治學院學士文憑(主修:人文政治)、巴黎政治學院成績單、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是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提請審議。

決議:
應考人所提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成績資料,已涵蓋基本政治理論及大學政治學系應有之專業方向,故巴黎政治學院之學士文憑(主修人文政治)得等同我國大學政治學系畢業資格,准予其以比照政治系畢業資格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92 411-1
113/06/19
三等考試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事由:
高雄醫學大學口腔衛生學系及國立臺灣大學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畢業,得否以曾修習「口腔放射線學概論」(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併同曾修習「英語聽講實習(2)」(2學分)、「英文閱讀(2)」(4學分) 得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外國文(英文)」,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科別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口腔放射線學概論之專業內涵與「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均有明顯落差,故不得比照,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科別考試。
1091 410-臨1
113/05/29
三等考試
心理輔導員
事由: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畢業,得否以曾修習「成人心理衛生」(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或以「青少年心理與輔導」(3學分)、「諮商技術-助人策略與技術」(2學分)、「當代諮商理論」(3學分)、「團體輔導理論與實務」(3學分)、「輔導原理與實務」(3學分)合併比照應試專業科目「諮商與輔導」,併同「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3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輔導員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成人心理衛生」缺乏重要專業內涵「變態心理學」,故不得比照「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但「青少年心理與輔導」、「諮商技術-助人策略與技術」、「當代諮商理論」、「輔導原理與實務」得合併比照「諮商與輔導」,併同「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得比照「人類行為與發展」,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輔導員類科考試。
1090 410-3
113/05/29
薦任
職業安全衛生
事由:
以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工作經歷,是否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之資格?提請審議。

決議:
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工作經歷,其專長內涵與職系說明書之職業安全衛生職系內涵有所落差,不具有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職系之資格。
1089 410-2
113/05/29
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事由:
逢甲大學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學系得否比照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准予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自然保育類科,提請審議。

決議:
因專業質量相當,逢甲大學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學系得比照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准予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自然保育類科。
1088 410-1
113/05/29
高考三級
材料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
事由:
國立中山大學材料與光電科學學系得否比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光電與材料科技學系,准予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材料工程、電力工程與電子工程等3類科,提請審議。

決議:
因專業質量相當,國立中山大學材料與光電科學學系得比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光電與材料科技學系,准予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材料工程、電力工程與電子工程等3類科。
1087 409-3
113/05/06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事由:
國立清華大學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研究所畢業,台鋼科技大學進修推廣部建築系肄業,得否以修習「結構行為」(2學分)、「建築構造(一)」(2學分)、正在修習「結構學」(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建築結構系統」,併同曾修習「建築設計(三)」(3學分),准以二科原則附條件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申請人已修習之「結構行為」、「建築構造(一)」及正在修習之「結構學」,無法完整涵蓋「建築結構系統」應有的專業內容及面向,故不得比照,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
1086 409-2
113/05/06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事由:
國立嘉義大學園藝系畢業,中國科技大學進修部建築系肄業,得否以修習「營建管理」(2學分)、「施工估價」(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建築營造與估價」,併同曾修習「建築設計(三)」(4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營建管理」偏管理面,專業取向及內涵與「建築營造」差異較大,故申請人修習之「營建管理」、「施工估價」不得合併比照「建築營造與估價」,不符二科原則,不准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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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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