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於2003年10月31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是目前全球簽署會員國最多,影響力最大的一項反貪腐公約,其目的在指導全國政府制定反貪腐法規制度和政策。內容共計八章71條,包括「貪腐行為預防措施」、「預防性反貪腐機構」、「公職人員行為守則」、「政府採購」、「刑事政策」、「洗錢防制」、「國際司法互助」等涵蓋公私部門事項。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範圍包括我國慣用的防貪、反貪、肅貪三個環節,為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以因應國際廉政發展趨勢與挑戰,法務部制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4年5月20日公布,104年12月9日生效施行,成為我國反貪腐法制和措施的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