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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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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會議次數/
會議日期
考試等級/
類科別
提案事由/
決議
1130 423-臨1
115/06/03
三等考試
心理輔導員
事由:
國立中正大學成人及繼續教育學系及國立清華大學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碩士班畢業,其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輔導員類科考試,繳驗歷年成績表及相關課程大綱,所列課程能否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准以二科原則報考?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修習科目均不得比照採認應試專業科目,因不符二科原則,不得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輔導員類科考試:「教育統計」、「研究方法-量化研究」之授課內容均偏重統計,未涵蓋「心理測驗與評量」之專業內涵,不得合併比照。
1129 423-3
115/06/03
三等考試
心理測驗員
事由:
慈濟大學人類發展與心理學系畢業,得否以曾修習「心理測驗導論」(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測驗與衡鑑」;「社會統計」(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及教育統計學」;「心理學導論」(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學」,併同「發展心理學」(2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心理測驗導論」得比照「心理測驗與衡鑑」;「社會統計」得比照「心理及教育統計學」;「心理學導論」得比照「心理學」。因符合二科原則,准以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
1128 423-2
115/06/03
三等考試
心理測驗員
事由: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語文與創作學系畢業,得否以曾修習「學習評量」(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及教育統計學」;「輔導原理與實務」(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諮商與輔導」,併同「教育心理學」(2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學習評量」實質內涵與「心理及教育統計學」有明顯落差,不得比照;「輔導原理與實務」偏重教學輔導,授課內容未涵蓋「諮商與輔導」核心內涵,不得比照。因不符二科原則,不得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
1127 423-1
115/06/03
三等考試
心理測驗員
事由: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動畫學系畢業,得否以曾修習「心理測驗」(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測驗與衡鑑」;「多變量分析」(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及教育統計學」;「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研究」(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諮商與輔導」,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心理測驗」得比照「心理測驗與衡鑑」;「多變量分析」得比照「心理及教育統計學」;「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研究」得比照「諮商與輔導」。因符合二科原則,准予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
1126 422-4
115/05/06
普通考試
自然保育
事由:
中國文化大學英國語文學系畢業,得否以修習「生物多樣性概論」(3學分)、「自然資源學」(2學分)合併比照應試專業科目「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經營管理」,併同曾修習「保育生物學」(3學分),准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自然保育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生物多樣性概論」、「自然資源學」得合併比照「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經營管理」,併同「保育生物學」,准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自然保育類科考試。
1125 422-3
115/05/06
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事由:
中原大學社會設計學士學位學程畢業,目前就讀中原大學建築學系碩士班建築組,得否以修習「綠建築專論」(3學分)、「建築設備」(3學分)合併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建築環境控制」,併同曾修習「建築設計(一)」(4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綠建築專論」、「建築設備」得合併比照「建築環境控制」,併同「建築設計(一)」,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類科考試。
1124 422-2
115/05/06
高考三級
食品衛生檢驗
事由: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畢業,得否以修習「工業與環境毒物學」(3學分)、「工業安全衛生法規」(3學分)合併比照應試專業科目「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環境污染物採樣與分析(一)」(3學分)、「單元操作及實驗」(4學分)合併比照應試專業科目「食品分析與檢驗」,「環境工程化學」(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食品化學」或「食品化學及加工學」,「統計學」(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生物統計學」,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食品衛生檢驗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統計學」得比照「生物統計學」,因符合二科原則,准予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食品衛生檢驗類科考試。其他修習科目分別與應試專業科目內涵差距較大,均不得比照採認:「工業與環境毒物學」、「工業安全衛生法規」不得合併比照「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環境污染物採樣與分析(一)」、「單元操作及實驗」不得合併比照「食品分析與檢驗」;「環境工程化學」不得比照「食品化學」或「食品化學及加工學」。
1123 422-1
115/05/06
高考三級
土木工程
事由:
長榮大學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畢業,得否以修習「土壤力學及實驗(一)(二)」(共4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土壤力學」,併同曾修習「測量學」(3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土木工程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土壤力學及實驗(一)(二)」得比照「土壤力學」,併同「測量學」,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土木工程類科考試。
1122 421-7
115/04/13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徳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學位證書、中華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書暨吳鳳技術學院學分證明書及相關課程大綱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實驗」得比照「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採認3學分。申請人修習課程已達4領域7學科20學分,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報考。
1121 421-6
115/04/13
高等考試
消防設備師
事由:
報考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繳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碩士班碩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及相關課程大綱暨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學士學分證明書等,所列課程是否符合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之學科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控制系統設計」授課內容與「自動控制」仍有差異,同意折半採認1.5學分;「生態與防災」因專業內涵有明顯落差,不得比照「風險危害評估」。申請人修習課程已採認4領域6學科16.5學分,尚缺至少1學科3.5學分,不符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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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筆資料
更新日期:1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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