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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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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423
會議案次 1
案件日期 115/06/03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心理測驗員
提案事由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動畫學系畢業,得否以曾修習「心理測驗」(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測驗與衡鑑」;「多變量分析」(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及教育統計學」;「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研究」(3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諮商與輔導」,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心理測驗」得比照「心理測驗與衡鑑」;「多變量分析」得比照「心理及教育統計學」;「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研究」得比照「諮商與輔導」。因符合二科原則,准予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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