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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議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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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種類 公務人員特考
考試名稱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會議次數 423
會議案次 2
案件日期 115/06/03
考試等級 三等考試
類科別 心理測驗員
提案事由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語文與創作學系畢業,得否以曾修習「學習評量」(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心理及教育統計學」;「輔導原理與實務」(2學分)比照應試專業科目「諮商與輔導」,併同「教育心理學」(2學分),准以二科原則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提請審議。
決議 本案「學習評量」實質內涵與「心理及教育統計學」有明顯落差,不得比照;「輔導原理與實務」偏重教學輔導,授課內容未涵蓋「諮商與輔導」核心內涵,不得比照。因不符二科原則,不得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類科考試。
備註
更新日期:1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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