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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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考 |
考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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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
考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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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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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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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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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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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
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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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全民英檢(GEPT)。 二、多益(TOEIC)。 三、托福(TOEFL)。 四、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五、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六、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七、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八、外語能力測驗(FLPT)。 |
特殊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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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O公分,女性不及一五O.O公分。 (二)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O或大於 三十一.O。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五)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九)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十)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三)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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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係作為報名之參考,最終仍須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查通過為準。
所持畢業系所不符應考資格第一款中所列之系、組、所者,原則亦得以曾修習課程與同等級同一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報考該一類科,但特定類科不適用(如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藥事、公職獸醫師類科等)。相關規定請詳閱各該考試規則所附之應考資格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