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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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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特種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11/09/05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考試院(八五)考台組壹一字第O一七五一號令訂定全文十五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考試院八六考台組壹一字第O五七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考試院八七考台組壹一字第O六O八九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十四條(原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O七七八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O九一OOO三一一五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O九一OOO八六二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O九三OOO一七七O一號令修正發布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中華民國95年0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43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05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407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中華民國95年06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4806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七(增訂錄事類科及其應試科目部分)
中華民國96年06月0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4007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暨附表七(修訂五等應試科目表錄事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97年03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1844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二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中華民國97年07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4533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暨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8484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三、附表六、附表七(增訂四等考試農業技術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修正五等考試普通科目部分)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9941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條附表二、附表三(增訂執達員、環保技術類科部分)、第四條附表六(增訂執達員、環保技術類科部分)、附表七(增訂一般民政、庭務員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1064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附表七(增訂會計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1年04月3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371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九條
中華民國103年07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暨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表頭欄及電腦打字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870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條文暨附表二(增訂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部分)、附表五(增訂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部分)、附表七(庭務員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刪除,第十三條移列至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502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附表三(新增執行員類科部分)、第四條附表六(修正圖書資訊管理類科、新增執行員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8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附表五(修正資訊處理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721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條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198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22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五等考試。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十八歲,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二、三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第 四 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四、五、六、七之規定。

                      前項規定,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附表四至附表七,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五日修正之附表六,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第 五 條 本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二等、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實地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

                     三、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第 六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第 七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八 條 本規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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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格式
第3條附表1-二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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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附表2-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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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附表3-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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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附表4-二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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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附表5-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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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附表6-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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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附表7-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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