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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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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高等、普通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12/07/20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10969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考試院九0考台組壹一字第0900005462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4月15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10002668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修正醫師牙醫師類科部分並增列附註規定)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3649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18條條文及附表二(修正應試科目部分)
中華民國92年7月29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6271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915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8條、第14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11205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及附表二(修正醫師類科應試科目部分)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5000795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3833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條文及附表二(修正醫師牙醫師藥師類科應試科目部分)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810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及附表一(牙醫師類科及附註部分)、附表二(修正護理師、護士、助產士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10103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刪除醫師類科、修正牙醫師及藥師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1419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5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及附表一(刪除牙醫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類科部分並修正附註規定)、附表二(刪除牙醫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類科部分並修正醫事檢驗師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06631號令修正發布考試規則名稱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並修正第1條、第2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條文及附表一(修正名稱、藥師類科、附註欄、刪除普通考試等級、護士類科部分)、附表二(修正名稱、刪除普通考試等級、護士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5條、第14條條文及附表二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1726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8條、第1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原第16條、第17條刪除,第18條移列至第16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9896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附表一(刪除藥師類科部分)、附表二(刪除藥師類科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及附表一至附表六、第七條及附表七、第八條、第十四條,刪除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醫事檢驗師。
二、醫事放射師。
三、護理師。
四、物理治療師。
五、職能治療師。
六、助產師。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四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五 條 有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及助產人員法所定不得充任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助產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前項附表一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二至附表六。
第 七 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七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考選部應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刪除)
第 十一 條  (刪除)
第 十二 條 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物理治療師類科之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或職能治療師類科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小兒職能治療學,其中任一科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三 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醫事檢驗師、護理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十四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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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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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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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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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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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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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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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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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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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檢驗師考試實習補修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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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放射師考試實習補修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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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實習證明書2式(分別102年6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以前畢業適用,及106年8月1日以後畢業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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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考試實習補修證明書2式(分別102年6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以前畢業適用,及106年8月1日以後畢業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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