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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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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類別:高等、普通考試規則及釋例
日期:112/07/20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九一○○○三六三九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二000三六四九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五0000三八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97011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刪除,第十五條移列至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及附表、刪除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三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呼吸治療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心肺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
二、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三、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四、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五、重症呼吸治療學。
六、呼吸疾病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七 條 (刪除)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 條 (刪除)
第 十一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十二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 十三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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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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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實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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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實習補修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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