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組織法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十八條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十八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七一四五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8條(本次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另定之;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91號令發布自112年9月1日施行)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二 條 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 三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
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第 四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五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六 條 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
第 七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