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81年2月19日考試院(81)考臺秘議字第043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944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考選部選法字第100260001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8130006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本文》
一、為規範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及運作,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主辦考試單位提交之應考資格疑義案件。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常任委員七至十三人,任期二年,由部長派兼、聘任之。另得依各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之需,由部長於各次會議前聘任專家委員若干人出席該次會議,並參與審議。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遴派兼任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員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五、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專家委員得支給出席費與交通費。
六、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由本部各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參與審議。
八、本會就提請審議事項所為決議,經部長核定後,由提案單位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