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律師法第三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同法第十一條前段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有關訓練及請領律師證書相關事宜請逕洽法務部檢察司(02-21910189轉分機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