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原提報之需用名額為1,749名,為因應用人機關新增之任用需求,考試院依考試院會議規則第5條之1規定召開113年11月14日會議,通過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案。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本兩項考試原提報需用名額1,749名,為因應用人機關新增之用人需求,提報增列需用名額451名,其中地方特考446名(三等考試290名、四等考試156名),離島特考5名(三等考試4名、四等考試1名),連同原公告需用名額,合計本2項考試需用名額為2,200名,其中地方特考2,152名(三等考試1,315名、四等考試837名),離島特考48名(三等考試27名、四等考試21名)。
考選部說明,依典試法第9條第1項以及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規定,本考試增列需用名額應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公告。由於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係為地方政府機關主要之用人管道,增列需用名額案經考試院會議通過後,即可辦理後續各項典試及試務作業,提高應考人擔任公職之機會,滿足機關用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