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114年起將實施5項考選新措施,包括初等考試增設桃園、雲林、屏東、宜蘭4考區;民航特考實施整併科別、減列應試專業科目等;醫師第一階段考試應考資格增列報考時在學學生所應修滿年級別課程;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增修主要法律科目與專業選試科目、調整考試方式等;另專技高考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考試由紙筆考試改採電腦化測驗。各項考選新措施及其內容如下表,並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考選新措施項下網頁查詢。
114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一覽表
一、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序號 |
考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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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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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1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
增設考區 |
增設桃園、雲林、屏東、宜蘭4考區。 |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序號 |
考試名稱 |
項目名稱 |
內容 |
1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
整併科別 |
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科別整併為情報通信科別。 |
修正第一試應試專業科目 |
飛航管制、情報通信科別第一試應試專業科目減為列考4科,飛航檢查、航務管理、適航檢查科別減為列考3科:
科別 |
應試專業科目 |
飛航管制 |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航空氣象
六、航空運輸 |
情報通信 |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航空氣象
六、資料處理 |
飛航檢查 |
三、英文
四、飛航作業規則
五、航空航行學 |
航務管理 |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航空運輸與安全管理 |
適航檢查 |
三、英文
四、適航作業規則
五、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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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第一試英文科目成績設限 |
情報通信、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調整為未滿50分者,不予錄取。 |
修正第二試口試方式及占分比重 |
一、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二試口試方式由英語個別口試調整為個別口試。
二、航務管理、情報通信科別第二試口試占總成績比重提高至20%。
三、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二試口試占總成績比重提高至30%。 |
修正體格檢查規定 |
修正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視力、辨色力2項目之合格標準。 |
2 |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 |
增修主要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 |
一、主要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分別增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2科目及「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3科目。
二、「海商法」修正為「海商法與海洋法」、「租稅法」修正為「財稅法」、「勞工法或勞動法」修正為「勞動社會法」。 |
修正考試方式及占分比重 |
考試方式併採「筆試」(占總成績比重60%)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占總成績比重40%)。 |
三、專技人員考試
序號 |
考試名稱 |
項目名稱 |
內容 |
1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
修正應考資格 |
醫師第一階段考試應考資格增列報考時在學學生所應修滿之年級別課程為「醫學系在學學生修滿4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學士後醫學系在學學生修滿2年級下學期課程」。 |
2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及聽力師考試 |
作答方式變革 |
由紙筆考試改採電腦化測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