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43511號令修正發布監場規則第1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第6條附表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43511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七 條 監場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二、向卷務組簽領應考人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試卷(卡)、試題及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請其關閉且收妥行動電話及穿戴式裝置,保持肅靜,並於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指示應考人應將所帶書籍及其他物品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第一節考試開始前五分鐘,應擇要向應考人宣讀試場規則及應行注意事項。
五、按座號分發試卷(卡),切實核對,並提示應考人自行檢查試卷(卡)之座號、類科及科目是否相符。
六、考試開始鈴聲響後,應即散發試題,不得提前或延後。散發試題時,應特別注意本節考試等別、類科及科目,以免誤發。
七、每節考試時間、科目、到考、缺考人數及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等應分別寫於黑板上。
八、每節考試開始後,協同監場員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
九、遇有突發事項,隨即報告巡場主任,協助處理。
十、指導應考人依作答注意事項作答,如為測驗式試題,應察看應考人是否使用黑色2B鉛筆、劃記是否過淡;如為採行線上閱卷之科目,應察看應考人是否使用規定用筆作答、於試卷題號框記欄內劃記及書寫題號,並予指正。
十一、應考人繳交試卷(卡)時,應驗收其試卷(卡)及試題,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應收繳應考人試卷(卡)。
第 八 條 監場員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監場主任辦理前條各款事宜。
二、每節考試開始後,應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不符時,應使應考人在其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方簽名,必要時拍照存證,以便查核,並轉告巡場主任處理。
三、每節考試,查點到考、缺考人數,收回缺考試卷(卡)及試題,並於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之點名欄,依其規定符號,切實標記。
第 十 條 系統操作員之職責如下:
一、考試前一日進行考前系統測試作業及電腦試場設備總檢查。
二、向卷務組領取報名履歷表等試務用品。
三、檢查責任區內各項電腦設備,在每位應考人桌上放置計算紙。
四、預備鈴聲響後,開啟電腦試場大門並指導應考人依座號就座,於考前三分鐘開始檢視責任區內所有應考人皆已完成登入程序,並回報系統管理員。
五、每節考試開始後,應逐位核對應考人面貌是否與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及身分證件上照片相符。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不符時,應使應考人在其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方簽名,必要時拍照存證,以便查核,並轉告巡場主任處理。
六、每節考試,查點到考、缺考人數,並於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上之點名欄,依其規定符號,切實標記。
七、協助系統管理員解決應考人提出系統操作等問題,並與系統管理員共同確認檢核程序各項作業皆辦理完竣。
八、各節考試結束後收回應考人之計算紙,連同報名履歷表或點名紀錄表、到缺考紀錄表繳回卷務組。
九、嚴格督導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
第 十九 條 監場人員監場時,應注意整肅儀容,不得遲到或在試場內進食、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打盹、閱讀書報、批改作業、閒談、使用行動電話、戴聽耳機、擅離崗位、誤發試卷(卡)、翻閱應考人已繳之試卷(卡)、接受應考人饋贈及其他不嚴格執行監場情事,或未依第三條規定參加監場會議等情事者,列入巡場紀錄表記載;巡場主任擅離崗位或就責任區內所發生之違規或突發事故處理不當,列入試區主任督導紀錄表記載;並依規定定期停止遴聘。
監場人員監場時有遺失試卷(卡)或試題、擅自更改試題文字或解釋試題內容、偶發事件處理不當引發嚴重後果等重大過失,由辦理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學校給予適當懲處,爾後並不再遴聘。
監場人員違反第一、二項規定,其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監場人員執行監場任務,對防止或發現應考人之重大舞弊,有具體事實或對試場偶發事件處理得當,足以維護考試信譽,著有貢獻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第 二十 條 監場人員如遇有應考人或其親友不當請託等情事,應即告知辦理試務機關調整監考之試場。如未告知而經發現者,定期停止遴聘;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懲處。
第二十一條 監場人員於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迴避有關試區或試場監場工作。
監場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定期停止遴聘;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