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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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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7774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8條、第12條及第2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二
110/11/08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7774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第8條、第12條及第2條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應考資格表」、第4條附表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表」

 

第   八   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各類科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以三位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第三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十二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第八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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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應考資格表(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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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表(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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