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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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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08441號令修正發布閱卷規則第17條條文
111/03/15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08441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第 十七 條 試卷之評閱,得經掃描、匯入或以其他方式製作試卷影像檔,並將試卷影像顯示於電腦螢幕上,供閱卷委員採線上方式進行電腦評閱,並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
紙本試卷影像如遇掃描模糊不清或其他事由致影響評閱時,應檢附原卷交由閱卷委員檢視作答內容,並於電腦登錄分數。
採行紙本作答之線上閱卷科目,應考人應依規定於試卷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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